首页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