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