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第二十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