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

第十四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具体管理制度; (二)设置和维护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界碑、标志物及有关保护设施; (三)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存环境的调查监测、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四)救护伤病、搁浅、误捕的保护物种; (五)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依法开展渔政执法工作; (七)依法调查处理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事件,及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