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设立

第十二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具有多种重要保护对象或者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主要保护物种属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种类的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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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