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煤层,经具有相关资质单位论证并报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采或者暂时不采: (一)具有重大灾害威胁的(水、火、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质构造影响严重、岩浆侵蚀破坏严重、不稳定煤层局部达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块段,开采其他煤层又不会造成破坏的; (三)受其他煤矿、煤层开采影响,无法安全开采或者开采极为困难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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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