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