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煤矿回采率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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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