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生产煤矿回采率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责任。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