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