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令[1998]第5号)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