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可采煤层丢弃不采的; (二)违反开采顺序的; (三)一次采全高开采丢顶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顶的; (四)留设保护煤柱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提交采区回采率报告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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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