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煤矿未达到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采区回采率标准的,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达标的,责令停止生产。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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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