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提高回采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创造、采用、推广提高采区回采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以及新管理办法,使采区回采率高于规定指标,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对小于可采厚度的薄煤层进行开采的; (三)对由于各种原因丢弃的残煤和煤柱,在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通过复采等形式最大限度地采出或利用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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