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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