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生产煤矿回采率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