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煤矿储量、损失量年报和采区回采率月报、季报、年报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 每年3月底前,采区回采率年报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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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