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