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生产煤矿回采率检查,并将采区回采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重要指标。 煤矿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回采率评优活动,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