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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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