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第十九条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
凡有条件的新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应当优先集中开拓,联合布置,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应当不断优化采区设计,合理加大水平、阶段垂高与采区走向长度和工作面长度,改进巷道布置,减少煤柱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