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回采率管理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状况,选择合理的采煤方法,不得吃肥丢瘦、浪费煤炭资源。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