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 / 第十条独立法条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第十条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