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回采率标准

第十条

生产煤矿回采率主要考核采区回采率。采区回采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采区采出煤量是指采区内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与掘进煤量之和。 采区动用储量是指采区采出煤量与损失煤量之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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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