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路政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