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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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