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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