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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