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第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路政管理许可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