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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