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