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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