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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