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