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