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