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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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