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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