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