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有关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并予以处罚: (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擅自运输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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