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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