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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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