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监督检查
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