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