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四十一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