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