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
第三十八条
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