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