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危险货物承运

第二十五条

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