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