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食堂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