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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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