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分类处理。 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并明显标识,按照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按照规定交由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运输单位或者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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