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提供蔬菜、水果以及按照国际惯例或者民族习惯需要提供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不得制售的高风险食品目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