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食堂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食堂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准确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相关凭证。 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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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