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章 学校职责第十五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