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