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学生营养健康专业指导机构,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膳食营养指南和健康教育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相关活动,引导合理搭配饮食。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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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