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风险管控和资产评估。
财政部门负责将土地储备项目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组织做好相关预算编制、调整、执行、决算以及政府债务举借和还本付息等工作;负责管理已纳入预算和拟纳入预算的土地储备项目库,并按要求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汇总土地储备机构上报的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编制本地区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土地储备项目设立、实施,负责管理土地储备项目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提出项目设立建议,具体实施项目并落实项目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按项目编制土地储备项目收支平衡方案和年度收支预决算草案。
- 制定机关
- 自然资源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